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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制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出处:区环保局 作者:区环保局 发表日期:2008-1-8 阅读次数:

    蔗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蔗糖加工已经成为地方工业和财政增收的主要产业。近年来,我区制糖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及污染治理技术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取得长足进步,部分企业通过技改实现了废水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大幅减少。但是,由于制糖工业的行业特点,结构性污染仍然十分严重,制糖企业仍然是我区工业COD排放的大户, COD排放总量约占全区工业COD排放总量的37.52%,在工业行业COD排放量中排第一位,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制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促使企业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从根本上解决制糖生产结构性污染问题,改善我区江河的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制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糖企业污染防治总体目标
    着力抓好制糖企业技术进步,推行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各制糖企业要以环保、节能、降耗为目标,采取引进创新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装备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加强生产运行管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全区制糖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甘蔗制糖业》二级技术以上要求,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制糖企业污染治理具体要求
(一)配套外排生产污水生化等处理系统,将制炼冷凝水循环水系统的溢流废水、厂区生活污水、洗罐废水排入该系统进行治理。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建设规模必须与污水产生量匹配,具备较强抗污染负荷冲击能力。
(二)除尘废水配套沉淀处理净化、循环利用设施,做到除尘废水做到闭路循环不外排。除尘补充用水不得使用新鲜水。
(三)压榨车间配套含油冷却水隔油处理系统,冷却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积极采用压榨机轴承冷却水内循环工艺,减少含油污水产生量。
(四)配套设施提高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能力,冷凝冷却水循环率达90%以上。
(五)亚硫酸法制糖企业应积极采用无滤布真空吸滤机。碳酸法制糖企业洗滤布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六)废水排放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水、汽轮机冷却水等应使用独立的管网达标,同一企业内涉及到制糖、造纸、酒精等行业的,各行业外排污水必须分别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污水排放口要达到国家排污口规范整治要求,安装国家认可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废糖蜜罐区周围设围堰、截污沟、专用事故应急贮存池。
(八)不能以“氧化塘”处理为名进行废水贮存。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将“氧化塘”改造成为污水事故应急贮存塘。
(九)以蔗渣为燃料锅炉须配套麻石水膜除尘设施。燃煤锅炉须配套烟气脱硫装置。除尘器进、出口烟道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永久性监测采样孔。
(十)原煤磨机须配备收尘装置。
(十一)及时处理滤泥、灰渣、污水处理站污泥。
(十二)对高噪设备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十三)碳酸法制糖滤泥配套专门填埋场。
(十四)采用先进技术,对糖业生产过程中的蔗渣、废蜜、滤泥以及其它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达到变废为宝,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制糖企业新扩改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新建制糖企业以及现有制糖企业扩大制糖生产能力,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一律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符合环保要求的,由自治区经委根据行业技术规划核准。
(二)未经环保审批禁止项目动工建设。违法动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切实落实环保“三同时”。项目完工,须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申请试产,未经批准不得投入试产。投入试产后,在投入试产的榨季完成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环保局要求进行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逾期不完成整改的,下一个榨季不得投入生产。
四、制糖企业日常环境管理要求
(一)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制糖企业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制糖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治理技术要求进行治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新、改、扩建企业试生产的同时必须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投入正式生产一个月内须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
(二)制糖企业要自觉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鼓励制糖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污染物超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制糖企业必须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由自治区环保局和自治区经委共同组织验收。各市要制定辖区内制糖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要求企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三)制糖企业要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完善运行和监测纪录,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废水的达标排放。
(四)制糖企业应确保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并及时、准确、稳定地向环保部门传输数据。
(五)各地要加强对制糖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废水超标外排的立即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
(六)各地要对制糖企业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促进企业治污。
五、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制糖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对辖区制糖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减排工作的领导,制定制糖企业污染治理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治理任务,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制糖企业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和污染物减排计划任务,明确职责、治理内容、污染物削减量、治理后允许排放量、完成治理任务时限。各级经委、环保部门要抓好制糖企业污染治理和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大力推荐使用成熟的治理技术。
六、各制糖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各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本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排工作。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企业达标排放和减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下达的达标排放和减排限期任务要求落实人力、物力、财力,抓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按期实现达标排放和完成减排任务,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延达标治理、拖延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的完成时间。
七、各级政府要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未达标达总量排放的制糖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除对相关生产设施进行关停外,不得批准其新的产能扩大项目,不得获准行业准入,不得批准上市、再融资,不准参加各种评优、评模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
八、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制糖企业生产调度应急预案,当发生污染事故对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时,要有糖料蔗应急调度措施。当发生污染事故糖厂停产限产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调制糖企业抓好榨季糖料蔗砍、运、榨工作。
九、各市经委、环保局要对本辖区制糖企业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从2007/08年榨季开始,对未经核准(或备案)而开工建设的糖业技改项目,以及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不完善的制糖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允许开机生产。对少数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扩建或开机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补办技改核准(或备案)和环保手续,符合自治区产业布局规划获取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或开机生产。对不达标企业,要报当地政府实行限期治理,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名单。限期治理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其进一步深化治理,做到稳定达标。
各市要将制糖企业环境保护排查情况、分类处理意见及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分别报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环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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