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生态办〔2005〕3号
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了《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议制度》,并已经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议制度
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生态省(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规范生态省(区)建设各项议事规程,确保生态省(区)建设各项工作高效、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一)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由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落实区党委、区人大、区政府关于生态省(区)建设的重大决定; 2、审议生态省(区)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结果,审议生态省(区)建设规划纲要; 3、审议生态省(区)建设的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规定; 4、讨论生态省(区)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安排意见; 5、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生态省(区)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和决策部署生态省(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其他应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会议议题和议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五)根据确定的议题,有关单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前两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一周将拟审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对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准备意见。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八)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九)领导小组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二天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委托本单位一位相关领导出席。 (十)领导小组印章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或由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副组长批准后方能使用。 二、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一)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生态办”)会议由生态办主任主持,或由生态办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出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二)生态办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提出生态省(区)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阶段工作进展; 2、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根据领导小组决策安排下一阶段具体工作任务; 3、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生态省(区)建设年度考核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4、商议年度工作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5、执行和检查领导小组会议所部署的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定期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 6、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提出会议议程议题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三)生态办会议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经生态办主任同意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可以以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交流会议等形式召开。 (四)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一周告知参加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 (五)会议纪要由生态办主任签发。 (六)生态办印章须经生态办主任批准或由生态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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