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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出处:生态办 作者:生态办 发表日期:2006-6-27 阅读次数:


            桂生态发[2005]3号

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生态省(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生态省(区)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生态省(区)建设目标的实现,经研究,现将《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并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开展广西生态省(区)建设的各项有关工作。
  附件:《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十一月    日

  分送: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副秘书长。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附件:
        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自治区环保局:承办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广西生态省(区)建设规划纲要》;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全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及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和“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以及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事故应急反应机制;组织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开展生态省(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负责《广西生态省(区)建设规划纲要》的汇总以及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省(区)建设的阶段目标、重点建设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县做好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对规划进行衔接和审核;牵头组织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展生态经济政策研究;编制和下达生态省(区)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研究并建立生态省(区)建设重大项目督察、评估和激励机制。
  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省(区)建设相关政策的研究;对生态省(区)建设的经验、做法开展调研、总结,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生态省(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把生态省(区)建设列入各级党校、行政管理院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省(区)建设主题宣传活动;组织指导生态文化建设,将生态省(区)建设指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创建条件中,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自治区监察厅:制定《广西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环保工作行政监管,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行政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经委:组织开展生态工业建设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与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做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的宏观指导、试点和推广;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模式、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污染物排放强度小、高附加值产品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研究提出废物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建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体系。
    自治区教育厅:将生态省(区)建设内容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学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抓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生态环保高新技术和产品研究、引进;加强“三废”综合利用和处理、水环境和土壤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修复重建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和推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试点示范;组织、管理和指导生态省(区)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生态省(区)建设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生态省(区)建设工作经费;研究建立生态省(区)建设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省(区)建设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参与生态省(区)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督促和指导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加强对矿产开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做好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和保护计划,加强海洋资源的保护和监管,建立海洋赤潮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
  自治区建设厅:督促和指导生态城镇建设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源的保护;组织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配合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恢复的行业管理,开展系统内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的环保业务培训,做好重点工程环保工作,规划并实施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交通环保示范样板路工程。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工程的实施,指导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并监督河道的生态化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
  自治区农业厅: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与协调,加快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生态农业示范县、示范村建设,开展先进农业新技术培训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指导与监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开展对农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防范农业外来物种入侵。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三绿工程”建设,组织开展“绿色市场”认证。
  自治区文化厅: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省(区)建设的文化氛围;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及民族、民俗、民间文化在生态省(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开展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继续抓好“少生快富”工作试点。
  自治区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宣传建设生态省(区)的意义和成效,扩大公民对生态省(区)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生态省(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建立生态省(区)建设统计制度,将生态省(区)建设指标体系中“经济发展、资源与环境保护、社会进步”三类指标纳入现行统计体系中;跟踪掌握国家开展“绿色GDP”研究和试点进展情况,逐步与国家新的统计体系接轨。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市场管理工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中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管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督促、检查和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家园”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农村再生能源的利用推广,指导《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实施指导与监督;做好无公害林产品、商品用材林、花卉产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防范林业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自治区质监局:研究制订生态(绿色、环保)产品地方标准,负责环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建立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农村改水、改厕等环境整治工作,健全传染病预警、预防和控制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
  自治区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生态旅游区的开发保护规划,做好旅游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行业人员的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指导旅游城市以及“绿色旅游宾馆”创建活动。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全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订并实施全区生态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调整和优化养殖业布局和品种结构,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建立畜禽疫病防疫控制体系;防范外来有害水生生物入侵。
  自治区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省(区)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参与生态省(区)建设重大课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产业布局和发展。
  自治区农垦局:制定本系统生态产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实现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排放。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开展气候资源评估、农业灾害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服务系统和人工影响天气的工程系统,为生态经济发展服务,为减灾防灾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分析和预警预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扶贫办:组织、指导贫困地区开展生态产业发展,促进生态扶贫工作。
  自治区团委:组织开展青少年绿色行动,指导青少年环保志愿者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开展“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建设。
  自治区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家园•环境”主题宣传教育和“绿色家庭”创建等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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