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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出处:环保局 作者:环保局 发表日期:2006-6-6 阅读次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经全面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在进一步细化已有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区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以及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生物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条例》突出了广西地方特色,提高了环境违法的成本,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和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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